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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案通過》65歲後可續留職場,雇主不得降低薪資或福利,違規罰150萬

立法院 7/15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修正草案,為台灣勞動市場注入新活力。此次修法允許勞資雙方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打破了長期以來 65 歲退休的限制。

勞基法修正案通過》65歲後可續留職場,雇主不得降低薪資或福利,違規罰150萬-65歲
▲銀髮人才大解放:立法院通過勞基法修正案,65歲退休不再硬性規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 (Image by wavebreakmedia_micro on Freepik)

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退休

《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原規定,勞工非年滿 65 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本次修正後,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

勞動部指出,此舉一方面可以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亦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雇雙方係為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之修正。

雇主不得對高齡勞工有差別待遇

勞動部提醒,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 12 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所謂差別待遇,包括「薪資之給付或各項福利措施」等事項。

因此,如勞雇雙方已依《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之退休年齡後,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 65 歲繼續工作之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鼓勵高齡者續留職場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因《勞動基準法》係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部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於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未來勞動部也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此項修正案的核心在於賦予勞資雙方更大的協商空間、有助於提升高齡勞工的勞動力參與率,並為台灣的勞動力市場注入活水。新法不僅為雇主提供了留住經驗豐富員工的機會,也保障了有意願繼續工作的高齡勞工權益,這是對勞資雙方都有利的雙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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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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