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未休工資要列入投保薪資嗎?人資最常忽略的申報細節

每到年底、年初,採用歷年制的企業都會開始進行員工特休的結算,當員工前一年度有「應休未休」的特別休假,依法需要發給未休工資,但這筆工資要不要列入投保薪資申報,卻常讓人資感到困惑。這篇文章將告訴你法規與勞動部怎麼解釋。
特休沒休完,不只是發錢而已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特別休假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完,雇主必須發給工資,這一點多數人資都不陌生。
但實務上最容易被忽略的是:這筆「特休未休工資」,不只影響薪資發放,還會直接影響勞保與就保的投保薪資申報。
為什麼特休未休工資,一定要列入「月薪資總額」?
勞保投保薪資的計算基準,並不是只看「固定月薪」,而是看勞工當月實際取得的工資總額。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不論名目為何,只要屬於工資性質,就應納入投保薪資計算。
因此,依法發給的特休未休工資,性質上屬於工資,自然也應列入申報。
補充案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 10 月 9 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
也就是說,只要特休未休工資是在投保薪資申報的計算期間內發放,就應併入該月的月薪資總額申報;次月若無該項給付,則不再列入。
投保薪資沒申報對,風險不只是補繳而已
若企業未依實際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導致「高薪低報」或「短報」,一旦經主管機關查核,除了補繳保費外,還可能面臨裁罰。
主管機關可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 4 倍罰鍰。
年底特休結算,不只是薪資問題,更是法遵風險控管的一環
特休結算、未休工資發放、投保薪資調整,往往集中在年底一次發生。若仍仰賴人工計算與人工檢查,不僅耗時,也容易在申報細節上出現落差。
透過人資系統將休假、薪資項目與投保薪資變動同步管理,才能在制度合規的同時,降低年末人資作業與稽核風險。
申請免費體驗 ►https://1111.com.tw/203813/
文 : 1111人資觀察員、勞動部
圖:FREEPIK、1HR人資管理系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