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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麼條件下才可以裁員?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勞基法為保障勞工工作權,特別在第11條中限定雇主只有在五種情況下,才可以資遣員工。

  一是公司歇業或轉讓時,二是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是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是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是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實無法勝任時。以上五種狀況只是雇主可以資遣員工的門檻,並不是公司有這五款事由之一,即可合法採取資遣手段。當發生資遣爭議時,不論主管機關或法院,都會審查雇主有無盡到最後手段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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