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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願離職爭議:勞委會放寬職災勞工非自願離職規定!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09.02
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災勞工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亦屬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為加強保障職業災害勞工請領就業保險之給付權益,勞委會令釋放寬就業保險法有關非自願離職之規定,職災勞工如因雇主沒有為其安置適當工作與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或對於雇主安置的工作,無法達成協議,以及公司改組、轉讓後消滅等事由終止勞動契約,也屬於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因此,職災勞工若依法參加就業保險,因為前述事由離職,且符合其他請領要件,即可持離職證明到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失業給付。
勞委會表示,本次令釋放寬規定,讓就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的規定更為周延明確,作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之依據,可進一步提供職災勞工更好的就業安全保障。
重點分析:
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擴大解釋,放寬職災勞工若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亦屬就業保險法所稱之非自願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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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aug/28/today-life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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