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業績獎金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09.17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1. 公司從民國100年2月開始至民國102年4月止,即以業績沒達到為由要求每月從薪水繳回現金7,200給公司,至基本工資18,800為止。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2. 資遣費差額:公司以基本工資18,800做為離職前六月基本工資,而不是已離職證明書當月基本工資27,800作為離職前六月平均工資。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93年10月25日到職,擔任高級業務人員,102年4月遭公司資遣,資方已經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 資方發給之資遣費有短少之情形,要求發給差額29,328元。
3. 資方於100年2月開始至102年4月止,以勞方業績未達到標準為理由,每月要求由勞方工資中繳回現金7,200元,僅發給基本工資18,800元,要求資方補發積欠之工資180,000元。
4. 以上合計要求資方發給209,328元。
資方見解:
1. 勞方是因未達公司所訂之業務員業績辦法之業績標準,公司依業績辦法辦理,由93年起即由勞方繳回未達業績標準之業績獎金。
2. 資遣費之發給亦依法發給,並無短發之情事,不同意勞方之訴求。
和解內容
1. 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發給勞方離職金6萬元整,勞方不再主張補發積欠工資之訴求。
2. 資方同意將上揭金額以匯款之方式於102年9月3日以前匯入勞方原有薪資帳戶中。
3. 勞資雙方同意放棄於勞動契約期間所產生之其他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行政申訴權。
4. 勞資雙方同意互負保密義務,不得將本案結果告知其他無關人員,如有違反處以違約金6萬元。
案例說明:
1. 勞方是因未達公司所訂之業務員業績辦法之業績標準,公司依業績辦法辦理由勞方繳回未達業績標準之業績獎金。
2. 勞方主張公司要求繳回未達業績標準之業績獎金,於法不合,就有積欠工資之事實,要求補發工資。
3. 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發給勞方離職金6萬元整,勞方不再主張補發積欠工資之訴求。
4. 和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