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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資遣費、退休金,勞工、銀行債權同順位!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12.05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重點分析:
一、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然而實務上,稅金、擔保物權高於勞工債權;勞委會日前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勞工債權和擔保物權並列為同一順位。
二、勞基法雖然規定,雇主積欠勞工的薪資可由墊償基金代墊六個月,至於資遣費和退休金則只能由勞工自行提告追討。因此,資方通常已把土地、廠房抵押給銀行,資產變賣後,錢將優先還給銀行,勞工往往一毛錢都拿不到,包括華隆、太子汽車等勞工都曾因此抗爭。
三、然而勞基法修正草案將勞工債權的清償順位與銀行債權並列,金管會官員卻表明「反對」,若銀行的擔保債權受到影響,企業融資受限連帶也衝擊產業,不僅解決不了失業問題,反而製造更多勞工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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