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營業利潤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3.19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人於服務就業期間,雇主曾承諾網拍利潤百分之五十歸本人所有。本人與12月至今年2月期間至利於網站拍賣相關業務維護與執行,雇主未依約定給付約定之金額,且一旦要求本人加班來完成,也未付加班費。且本人超時工作,並強制本人假日(非工作)必須回公司完成指定之工作,但未曾給過工資,且利用律師法條來嚇本人。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年09月30日到職,擔任店長,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19,047元。
2. 本人因個人因素已經自請離職,要求資方發給勞方在職期間之工資及加班費13,383元及網拍營業利潤百分之五十金額20,000元,合計33,383元。
資方見解:
1. 勞方是自請離職,且未完成離職手續。
2. 同意發給勞方在職期間工資及加班費。
3. 勞方在職期間有訂購益智遊戲貨品一批,公司已經付款,勞方應負責將該筆貨品領出並交付給公司。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資方應發給勞方在職期間之工資、加班費及網拍營業利潤百分之五十金額。
2. 資方主張,勞方在職期間有訂購益智遊戲貨品一批,公司已經付款,勞方應負責將該筆貨品領出並交付給公司。
3. 經協調後,資方同意發給勞方在職期間之工資及加班費。
4. 勞方同意負責將已訂購之貨品領出並交付給公司,並於一定之時間內完成。
5. 勞方同意未完成此項工作,資方可以第二期支付之工資及加班費,作為抵銷費用。
6. 和解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