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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卿廉專欄』勞資爭議調解案例:競業禁止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5.07.09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104年6月10日,資方表示勞方私下挖公司客戶圖謀私利,因而解雇勞方,並主張勞方違約,扣除勞方工資。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3年7月1日到職,擔任美髮設計師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0元。
2. 104年6月10日資方之店長表示本人私下挖公司客戶自謀私利,當日將本人解僱,並主張本人違約,直接扣本人104年5月及104年6月1日至10日之工資約5萬元,要求資方依法發給。
資方見解:
1. 勞方確實有私下挖公司客戶自謀私利之事實。
2. 勞方是自請離職,同意發給勞方工資。
3. 要求勞方於離職後不再實質接觸資方客戶,以避免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資方之店長表示勞方私下挖公司客戶將本人解僱,並主張勞工違約,直接扣在職期間之工資,要求資方依法發給。
2. 資方表示,勞方在職期間確實有違反競業禁止之情事。
3. 勞資雙方協商後,資方同意現場發給勞方在職期間之工資。勞方同意於離職後不再接觸資方客戶,以避免違反競業禁止條款,如有違反勞方同意支付資方違約金。
4.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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