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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加班外出用餐遭貓抓傷而罹患萊姆病,構不構成職業傷害?

來源/ 1111人力銀行

勞資案例

俊傑晚間加班外出用餐後,於返回公司途中之商店購買飲料時,遭店家飼養的貓抓傷,事後因而罹患萊姆病。請問俊傑罹患萊姆病,構不構成職業傷害?

實務見解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5號行政法院意旨: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 條第1 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第12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受動物或植物傷害,為職業傷害。」第17條規定:「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故俊傑遭貓抓傷一事係於加班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因而罹患萊姆病所致之傷害,核之上開規定,應視為職業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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