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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雇主可要求員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休完特別休假,不得折算薪資?

來源/ 1111人力銀行

勞資案例
公司因業務緊縮而決定明年將資遣部分員工,並為避免員工將未休完之特休折換薪資,拉高平均工資而增加資遣費用,故公司規定員工應於年度終結前應休完特休,未休完之特休不得折算薪資。請問公司規定是否合法?

實務見解

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23日(87)台勞動二字第041683號函意旨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特別休假之規定,旨在提供勞工休憩之機會,而非用以換取工資,更非藉此增加平均工資而多領退休金,凡雇主如要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應休完特別休假,於法尚無不可。故公司規定員工應於年度終結前應休完特休,應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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