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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可否對勞保局核定之職業傷病給付,提出爭議審議?

勞資案例 

一、阿隆近日因加班過勞引起「急性出血性腦中風」而住院診療,家屬遂自行申請職業傷病給付,並經勞保局審定職業傷病給付在案。阿隆的僱主可否以阿隆並無過勞之問題,向勞動部提出爭議審議?

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60號行政判決意旨參照:
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起訴主張其所受侵害者,若可藉由保護規範理論判斷為其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固可認為具有訴訟權能,而得透過行政訴訟請求救濟;反之,若非法律上利益,而僅係單純政治、經濟、感情上等事實上利益或反射利益受損害,則不許當事人訴請撤銷行政處分。次按當事人就其訴訟標的須有實施訴訟之權能,否則,其當事人為不適格。

實務見解

審定職業傷病給付之相對人並非僱主,且處分內容係核定阿隆之職業病,而僱主僅為阿隆之投保單位,並未因此而須負擔保險給付或增加保險費之支出,即未因該處分,致其現已存在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有損害,從而難認原告為利害關係人,故僱主不得向勞動部提出爭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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