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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證期間應如何計算?
勞資案例
公司全額出資A君出國培訓,並與A君書面約定回國後保證任職期間五年,否則須賠付培訓費用,而A君邀同B君為連帶保證人。如A君於回國任職第4年離職,公司得否向B君請求賠付培訓費用?
實務見解
Answer:不可以。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83號民事判決:「按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又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民法第756條之1第1項及第756條之3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稱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包括因僱傭契約終止,而受僱人應對僱用人負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之情形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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