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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違法讓勞工出勤!除了加班費,還要給一日補休嗎?

例假日違法讓勞工出勤!除了加班費,還要給一日補休嗎?-HR
▲【勞動檢查】例假日違法出勤,加班費如何計算?事後還要再給一天補休嗎?(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樂誠勞資顧問有限公司

冠瑋(化名)為鋁門窗安裝師傅,平時接受公司指派至客戶家中或公司進行門窗安裝作業。近半年來,公司缺工問題嚴重,冠瑋的工作負荷也愈來愈大,原本的週休二日都已經快變成月休二日了;好在,公司都還是有依法給付冠瑋假日出勤的加班費,冠瑋的辛勞還是有獲得應有的代價。

某日與友人聚餐時,茶餘飯後聊起工作的話題,冠瑋從友人口中得知,原來例假日是不可以工作的,且一旦出勤了,除了加班費外,雇主還得再補給一天的休假;事後,冠瑋便以此為由向公司要求補給例假日出勤的補休。冠瑋這樣的要求合理嗎?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例假日不得使勞工出勤

依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即「一例一休」。休息日雖以「休息」為原則,但雇主仍可與勞工約定出勤工作,並應依勞基法第24條第2項規定計給加班費。

惟勞基法自民國73施行以來,便有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休息做為例假之規定,目的在於使勞工恢復疲勞身心並提高日後之工作效能,此為法律強制規定。故除勞基法第40條「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外,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有76年9月25日台勞動字第1742號函釋可參: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此項例假依該法規定,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四十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

合法例假日出勤,加班費如何計給?

當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而停止勞工之例假日(註一)(註二),使其出勤工作時,加班費該如何計算呢?按勞基法第40條之規定,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

勞工A月薪36,000元,某日公司因地震造成產線停擺,必須停止所有員工例假日,投入大量人力來減少這波產線停擺導致的損失。勞工A於例假日當天共出勤12小時,請問公司該給付給他多少的加班費呢?

前8小時:(36,000÷30)=1,200元
後4小時:(36,000÷30÷8)×2×4=1,200元
合計:2,400元
公司應給勞工甲2,400元的加班費,並於事後給予一日之補休
(註三)

違法例假日出勤,加班費如何計給?

雇主未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而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即屬違法,但若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當日工資如何發給,說明如下:

案例:

勞工B月薪36,000元,公司因訂單激增而違法要求勞工B於例假日上班。勞工B於例假日當天共出勤12小時,請問公司該給付給他多少的加班費呢?

前8小時:(36,000÷30)=1,200元
第9~10小時:(36,000÷30÷8)×4/3×2=400元
第11~12小時:(36,000÷30÷8)×5/3×2=500元
合計:1,900元

違法例假日出勤,除加班費外,還需再另給一日補休嗎?

就上例B勞工而言,除了加班費外,可以要求雇主比照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例假出勤,再另給一日的補休嗎?提供以下法院判決進行說明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簡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至原告另依勞基法第40條規定請求未給予補休折算工資,然勞基法第40條係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原告於例假日出勤並無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經其陳明在卷,本件復無證據證明兩造有約定於例假日出勤應另給予補休之約定,是其此部分請求,尚屬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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