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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勞動部令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勞動關2字第1050127775號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部  長 郭芳煜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七條之一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且應詳細記載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內容,並由雇主與勞工簽章,各執一份。

 

第七條之二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約定未逾合理範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競業禁止之期間,不得逾越雇主欲保護之營業秘密或技術資訊之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逾二年。

 

二、競業禁止之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

 

三、競業禁止之職業活動範圍,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

 

四、競業禁止之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並以與原雇主之營業活動相同或類似,且有競爭關係者為限。

 

第七條之三  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 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行政院公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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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HR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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