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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8小時如何認定?可扣除休息時間(非用餐)嗎?

某司屬於有產線的製造業,正常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8:00~17:20,公司說法:

  1. 除了中午用餐休息1小時之外,10:00~10:10、15:00~15:30各休息10分鐘,所以,下班時間為17:20,而不是17:00。
  2. 為求統一管理,不僅產線作業員,所有部門全體員工一律依其上下班之時間規定。
  3. 但其他研發、業務、行政…等部門人員,依工作屬性並非能像作業員特別固定在10:00~10:10、15:00~15:30這20分鐘停下工作,故工時實際為8小時20分鐘。

此工作時間的規定是否合理?有相關法令可引為說明嗎?謝謝。

熱門回應

製造業適用八週變形工時,每八週工時320小時,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

工作時間定義: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
所以如果所謂的休息時間,勞工要在指定地點待命,不能自由支配休息時間,則仍然算是工作時間。
除非勞工可以完全自由支配休息時間,不受限制,那麼是可以不計工時的。

休息10分鐘是製造業用以減緩員工的工作疲勞度, 提高生產效力之措施。
不過這10分鐘實在是很尷尬的時間
原則上公司沒有多加限制的話,是可以不算工作時間
但10分鐘實在太短,就算沒限制,也跑不了多遠
除非公司怕耽誤產線10分鐘後的作業,明確要求產線人員不得離開廠區,那就可以肯定這10分鐘應該要算工作時間了
如此一來可能每日工時就超過八小時,要計算加班費了

至於間接人員多出來的20分鐘,則要看公司如何解釋
如果也安排間接人員擁有20分鐘的休息時間、或是延長午休時間20分鐘
未嘗不是可行的解決方式
否則也是有可能要計算加班費

以上都要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裡有沒有規範、如何規範
恐怕沒有一翻兩瞪眼的法令可直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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