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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哪些事項需要勞資會議同意?

一例一休新法令修正後,各界開始重視相關的勞動法令,我經常碰到許多朋友詢問問題,一劈頭就是一例一休導致的不便,例如:「以前不用打卡,現在因為一例一休,開始要打卡了!」

其實,打卡也就是出勤記錄,是在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五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以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

而此次修法,根本沒有改出勤記錄這部分啊

也就是許多人之前幾乎對於勞基法都是一知半解,甚至認為現在開始才有勞基法,而事實上,勞基法從民國七十三年公布,到現在都已經超過三十年了,勞動權益與相關法令的認知,這條路還好長啊。

 

話說回來,也因應此次一例一休修正,大家開始重視如何排班才能符合法令規範,衍生了大家開始知道了甚麼是變形工時,也才知道了勞資會議的重要性。

 

但是很多朋友對於哪些事項需要勞資會議通過,哪些事項需要勞工同意,可能不是很清楚,因此在這邊做個簡單解說。

 

勞資會議被重視

這裡要先說明的是,以往勞資會議並未被重視,直到勞基法於2002年12月25日修正,賦予勞資會議於事業單位未組織工會時具有同意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實施變形工作時間制度之權限,勞資會議才在法律上有一定的功能。但也是一直到現在,才真正被重視起來。

應該這麼說,原本2002年修法前的變形工時,是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半數以上同意、加班則是雇主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但我們以加班這件事來說,勞工基於弱勢,很容易被個個擊破,所以改成工會,無工會者需勞資會議同意。

立法院2002年12月10日勞動基準法異動條文及理由

 

工會優先於勞資會議

另外要提的是,若公司有工會時,這些事項是必須要工會同意的,只有在沒有工會的前提下,才是需要勞資會議同意。而因為目前我們多數是中小企業,並沒有工會組織,因此這裡只先講勞資會議的部分。

另外補充一點,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三項,是針對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的加班狀況,其但書有一句:「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這也是要通知工會,但無工會就不是勞資會議了,而是要報當地主管機關。

 

需勞資會議同意事項

基本上,實施變形工時、延長工時、讓女性於夜間工作等,都需要勞資會議同意(無工會時)。

『曹新南專欄』哪些事項需要勞資會議同意?-HR

變形工時實施程序程序

勞動基準法有二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2項)、四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1條第1項)及八週變形工時(勞基法第30條第3項)。

其中二週變形是只要適用勞基法都適用,四週與八週變形則必須是指定適用的行業才可以。

具體適用行業可參此篇圖表:例假日不能亂搬,你知道嗎? 當天有活動怎麼辦?

所以第一步,要先釐清公司所屬行業別是否符合四週或八週變形工時,且應以公司主要營業項目為認定依據,若不清楚可以看一下公司勞保繳費單上的營業項目代碼來判斷。

其次就是要召開勞資會議通過,除了要有勞資會議記錄,更需要明列變形工時的方案及細節,並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公告勞工周知,方符合變形工時之程序。

可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或延長工作 時間者,雇主應即公告周知。​」

 

需要員工個別同意事項

如採取適用變形工時,是只需要勞資會議同意,不需要員工個別同意的。

但如果是需要員工加班、改變上下班起迄時間、休息時間、休假日調整等等,涉及到員工個別出勤狀態改變的,自然就需要員工本人同意了。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左列事項:二、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這些勞動契約項目若是變更,當然需要勞工本人同意。

106/11/13更新:應該這麼說,實施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這三項調整都必須先經過工會,或無工會需要勞資會議通過,但這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屬於法定要件,一定要先通過才可以。

而勞資會議通過之後,若以變形工時而言,會涉及到員工工作開始、結束、休息時間等等的改變,這些都屬於勞動契約中的一部分,自然還需要勞工個別同意。
 

 

員工可否不加班?

實務上,雇主有需要請員工加班,程序上要先經過工會或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之後還是要得到勞工本人的同意。但是,每次都個別徵詢同意,真的沒那麼多時間,所以,只要雇主有事先取得勞工的同意,不管是書面或有親口答應願意在必要時配合公司需求加班,那麼雇主命令勞工加班就不違法。

一般而言,安全起見,在訂定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時,只要有明定員工有加班義務時,公司請員工加班的程序上是沒問題的。

但是,就算是公司取得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取得要求加班的合法性,若員工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同意加班,雇主仍然不能強迫的。即使員工曾答應雇主願意配合加班,只要具體表明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員工仍可拒絕加班。不過仍必須注意符合誠信原則,並要及早告知公司無法配合加班。

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基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資會議怎麼開

這部分除了可參閱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

另勞動部也有一份 如何召開勞資會議 可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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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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