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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觀點】非員工同意,公司不得片面減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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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參考價值之勞動判決要旨)
勞工經雇主片面減薪後,未向其表示終止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復長期領取扣減後薪資,自足以間接推知勞工已默示同意領取扣減後薪資,與單純沉默有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勞上易字第19號民事判決

 

主要爭點理由摘錄: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4項準用第17條規定,賦予勞工在雇主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情形,享有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權利。是雇主如欲採取減薪措施,自應徵得勞工之同意,方屬適法。又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勞工得選擇請求雇主依約給付報酬;或選擇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762號判例參照)。苟勞工經雇主片面減薪後,既未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復長期領取扣減後之薪資,而未為一部清償之保留表示 ,自足以間接推知該勞工經權衡自身利益後,已默示同意領取扣減後之薪資,而與雇主繼續勞動契約關係,即與單純之沉默有別。」

 

白話文:

慣老闆沒有經過員工同意,就片面減薪,員工不能只是幹在心裡,因為這種公司也沒有多待的必要,這則判決要求勞工在30日內,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跟老闆說「老子不幹了」,然後還可以請求資遣費,這樣多好啊!

但如果員工奴性太強,不行使前述權利,而是默默收下被減薪後的薪水,完全不異議不靠邀,法院認為此時員工已經認同減薪後的勞動契約,不能事後反悔要求慣老闆補發減薪前薪水的差額。

 

 

文/ 陳業鑫

來源/ 勞動達人-陳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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