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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鄧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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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專家,公司把四周彈性工時認定為四周內合理休八天即可,而當遇國定假日被人資要求國定假日當天排成休息日,請問是否合理?
hrfriend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7-04-15 21:43:21
當然不合理!
例假日、休息日的法源是勞基法第36條;國定假日的法源是勞基法第37條
且根據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所列的假都是有帶薪的假,一旦合併就少給了
此外根據勞動條 3字第 1030130894 號令
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國定假日遇到例假日、休息日都是要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