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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空班日遇國定假日免補班函釋及解析

昨日拙文「空班日遇國定假日免補休?」感謝許多朋友的回應與討論,今早即有先進提供函文連結,在彰化縣政府勞工處網站上已有,詳讀該函文,覺得有些地方值得注意。因此依據這份函釋整理了個簡表,也提出來就教大家。

『曹新南專欄』空班日遇國定假日免補班函釋及解析-HR

彈性工時「空班」及正常工作日遇國定假日疑義函文

『曹新南專欄』空班日遇國定假日免補班函釋及解析-HR

 

這個函釋很值得逐條探討,很快先解釋一下,

函釋第一條後半,「縱使該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業依同法第30條第2項及第30條之1規定變更,國定假日係勞工之法定假日,當日本應放假,雇主無得恣意要求勞工事後補提供分配時數之勞務或據以減薪。」

這裡講得很清楚,經過二週或四週變形工時之後,若一天正常工作時間變成10小時,那麼該日免除的勞務就是10小時,雇主不能主張勞工還欠公司2小時

 

第二條,講得很清楚就是國定假日加班費的給法,未滿8小時給8小時加班費(另有本薪1倍於月薪中發給),超過8小時部分,前二小時1.34、後二小時1.67倍,因為8小時之後並無本薪的1倍。

這裡的疑慮是,若是變形成為10小時,該日遇國定假日,這裡的加倍是要算8小時或10小時呢?這裡我看到兩種說法都有,但是若就本函釋第一條的精神而言,經過變形之後,正常工時已是10小時,理論上應以10小時加倍較合理。

 

第三條,就是此次爭議點的來源「如適逢採行彈性工時將工作時間分配至其他工作日所形成之空班,則無庸補假

講得很清楚,不用補假,這裡勞動部的說法,國定假日是指「免除當天工作義務」,該上班的人不用上班,但若某勞工當天空班,本來就不用上班,所以也不必再給補假。

 

這裡有一個有趣的點,就是我們要先以國定假日優先,或是變形彈性優先之後再來看,這會產生不一樣的結果。

 

國定假日優先

這就是邱駿彥老師在臉書上的說法了,因為國定假日理論上是固定的,而國定假日該日本來就沒有出勤義務而薪資照發,因此不可能把該日的8小時工作時間挪移出來到其他日,也就是當日理論上沒有正常工作時間可以挪移而形成空班日。

即使要變形,需要挪移的也是把別的正常工作日調整成空班日,而即使該國定假日要出勤,該日的定義也應是國定假日出勤,而非空班日出勤。

邱老師臉書

 

變形彈性優先

坦白講,這可能是實務上較可能發生的,因為國定假日是可以被挪移的。而不管是製造業做二休二、做四休二等,或是每週固定一天空班的例子,都是因應公司作業需要,先排定了哪一天要出勤,那一天休息,再分別指定這些日子的屬性

所以若是國定假日是在變形後工作日,就是免除10小時勞務;而遇到空班日不另補假也說得通了。

因為若國定假日12天,都是變形後工作日,則應免除的正常工作時數就是12X10=120小時。而無變形時,12天國定假日免除的正常工作時間應該是12X8=96小時。

我們看一下今年106年未實施補假時國定假日的落點:

週日2天(元旦、初二)、週一3天(初三、清明、勞動)、週二4天(228、兒童節、端午、國慶)、週三1天(中秋)、週四0天、週五1天(除夕)、週六1天(初一)。

因此若是固定空班日在週四,則勞工因此將有120工時的假日,而若是固定在週五,則變為110小時;但若是固定在週二,則只剩下80小時了。

 

因此,從此函釋看來,應該是採用「變形優先」的概念,才會如此解釋,但這樣的解釋,是否會有雇主刻意將國定假日都排成空班,導致勞工權益受損的狀況呢? 這部分實在值得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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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熱門回應

這函釋恐怕有不良的後遺症......

空班的規範少,常常就是拿來加班用的。
也看過有人反映,雇主自行將空班與特休綁在一起的。不過那也是要看勞工何時排特休,未必能妥善綁住。
現在可好,多個光明正大又有效益的用法:調移後的國定假日可以全跟空班貼在一起!而且雙週變形就能操作
從此雙週、四週變形的國定假日再無加倍工資,因為已經調移,而調移後的工時又都已經調開變成空班了
對雇主來說,工時不會因國定假日而減少,又可以對員工說:「國定假日調移後都有確實放假」,多好啊!
甚至合併以後再加班,以國定假日規格加班,又有機會因本薪調開,形成最划算的加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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