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696
置頂

法律規定:休息日上班4小時,補休至少6小時!

                法律規定:休息日上班4小時,補休至少6小時!-HR

 

問:勞動部發布106年5月3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0937號函釋指出,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後,可與雇主約定換成補休。是否合於法理?如果要換補休,依法可否4小時換4小時?
 

答:勞動部上開函釋與之前函釋似無矛盾,認為加班可換補休,或是說補休可代替加班費之發放。「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87)台勞動二字第037426號函。(79)台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同其意旨)
 

但該「937」號函釋,強調「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勞動基準法§36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後,應依勞動基準法§24第2項及第3項規定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此為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之法定義務。」
 

意即,在加班前約定補休是無效的。必須要勞工已實際加班後,雇主因法律強制規定,而有給付加班費之義務。也就是說,勞工取得請求給付加班費之債權後,雙方協商以該債權換得補休。換言之,無論如何,勞工都先取得加班費債權後,無論是勞工要求或雇主要求,才能以之換為補休時數。
 

然而,加班費為金錢債權,「補休」為勞工取得免服勞務之權利。一為請求金錢給付、一為請求免除自己之作為給付,二者間之轉換,與雇主以工資交換勞工之服勞務義務是一樣的。

如果原來雇主用150元可取得勞工1小時之勞務。同樣的,勞工的150元金錢債權,也可以換成自己一小時的不服勞務的權利。

 

金錢如何轉換成勞務?雙方的契約本來就有規定。例如,月薪36000元,日薪為1200元,時薪為150元。即雇主花費150元取得勞工服勞務1小時。

勞工於休息日上班前2小時時薪為200元,第3小時起為250元。4小時加班費共900元。依勞動部937號函釋,勞工已取得900元之債權。再依雙方之契約,900元換成時間,至少應為6小時。

 

當然 ,4小時上班,換4小時補休,聽起來很合理很公平。但補休不可能在例假、國定假日、休息日等原即休息不上班的時間,必然為平日上班日。

從正面來看,勞動部這個函釋,證明了休息日上班4小時,補休必然不能低於6小時,也算是功德一件。現在的問題是,勞動部願不願意說清楚這個基本法理?


本文經  蔡瑞麟  律師授權轉載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