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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申請才算加班? 提供勞務就算
為了因應政府的勞檢,不少公司設置加班申請機制,讓員工在延長工時提供勞務前,必須先申請加班。
某知名科技大廠在前年(2015)遭台北市勞動局勞檢,發現有多名員工的出勤紀錄顯示,單日工時已超過12小時,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但該公司認為,已有在每一位新進人員訓練中,告知必須按加班申請制度申請加班,況且員工可以自由調配工時、休息時間,即便非正常工作時間出現在工作場域,也不見得是在提供勞務。
但勞檢員與員工個別訪談後,發現員工在延長工時實際在工作,主管會宣稱公司是「彈性工時管理」,不可申請加班,唯有週六上班才可申請補休,但不得申請加班費。
對此,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表示,儘管公司設有加班申請機制,但勞工可能因為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等,導致有加班事實但不能申請加班的情況,所以就算勞工沒有事先申請、事後補單,仍應算是加班,判定標準則以「有無提供勞務、有無工作事實」為主。
文/ 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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