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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樺專欄】面試可否以無駕照,而拒絕錄取僱用該勞工?是否會違反就業服務法?
本篇已獲 林定樺老師 授權轉載
請問公司在面試求職者時,可否以其無駕照,而拒絕錄取僱用該勞工?是否會違反就業服務法?
回覆: 錠嵂保險經紀人大里 林定樺
就業服務法係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而設,其中該法第 5 條第一項: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該法中列了16種就業歧視的禁止情形,該禁止歧視的項目,大多為先天性因素,而其中並未將無照駕駛列為禁止項目。
再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所以公司將駕駛該車輛之駕照列為求職項目之一並未違反法規,亦無就業歧視之情形。然求職者若是以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或以自行車為上下班通勤工具,且屬內勤行政工作,則是否需具備該駕駛執照?
因其上下班通勤與求職工作皆無須駕駛車輛,應不可要求求職者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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