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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費計收作業變更,自106.12.14生效
圖片來源: WIKI by Solomon203
自106 年12 月保險費起(含追溯異動者),保險對象以當月最末日在保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惟依法應辦理退保者(死亡、除籍、居留期限屆滿、失蹤滿6 個月等),當月不計收保險費(含當月最末日退保者)。
以106 年12 月計費為例,案例如下表:
來源/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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