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駁斥「十四休二」將使勞工過勞之謬論
【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駁斥「十四休二」將使勞工過勞之謬論
回覆:
1.行政院全面鬆綁「7休1」規定,改採「14休2」,勞工可在2週14天中有2天例假,惟就法而言,係將「7休2」放寬為「14休4」,即勞工可在2週14天內有2天例假及2天休息日,勞動法學者以激昂情緒批評將使台灣成為過勞之島,呈現意見相同者彼此聲援取暖、黨同伐異,只聽見支持者意見的回音室現象。
2.其實過勞評估標準,係以勞動部頒佈之「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作為依據,並由醫師依勞工工作負荷情形綜合判定。對於評估長時間勞動之工作時間,係以每週40小時工時以外之時數計算加班時數,其評估重點為自發病日往前推算,分別計算發病前1個月加班時數超過100小時;2至6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80小時;1至6個月之月平均加班時數超過45小時,作為評估工作負荷與發病關聯性之參據。
3.以實務舉例,A企業排定「7休2」每週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八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B企業排定「14休4」並以每二週為一循環,第一週排定週一為例假,週二為休息日,週三至週日為工作日,每日八小時,第二週排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八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
於(1)雇主未有使勞工加班時,(2)雇主如使勞工於休息日加班八小時,每月四個休息日加班計三十二小時,每月五個休息日加班計四十小時,(3)雇主如使勞工之每一個工作日加班二小時,每月加班時數可能是四十六小時或四十四小時,前述二種排班情形均不會使勞工產生過勞情形。
惟(1)雇主如使勞工之每一工作日加班三小時,每月加班時數可能是六十九小時或六十六小時,(2)雇主如使勞工之每一工作日加班二小時,並有一個休息日加班八小時,每月加班時數可能是五十四小時或五十二小時,前述二種排班會使勞工產生過勞情形。
4.從前述分析可以推論會過勞實因為有延長工時超過一定時數,方才有以致之,與「7休2」放寬為「14休4」無涉,放寬為「14休4」實係增加排班之彈性。
5.誠如耶魯大學校長蘇必德所言,這是個『失實表述』充斥的社會,令人遺憾的是,勞動法學者本應是「問題解決者,不是問題製造者」,竟未能冷靜、理智來討論,以危言聳聽言詞來蠱惑勞工朋友,將「14休4」批評得一無是處,其理不值、法不通,卻自以為正義使者強詞奪理,使整個國家陷入更深的分裂與仇視,殊為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