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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之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適逢黃國昌立委之罷免投票日,雇主仍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者,其加班費計算標準為何? 回覆: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勞工之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適逢黃國昌立委之罷免投票日,雇主仍使勞工於該日出勤者,其加班費計算標準為何? 回覆:-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回覆:
1.按「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修法前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臺(七十六)內勞字第四七○八七六號函參照)。
2.前述所稱「各類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規定,係指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巿)議員、縣(巿)議員、鄉(鎮、巿)民代表、縣(巿)長、鄉(鎮、巿)長及村里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三五二七號函參照)。
3.又,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指定前述「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休假日,旨在使具投票權且當日為原應出勤工作日之勞工有以行使投票權利(勞動部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二八二四號函參照),對於不具投票權之勞工及投票日逢例假、各式休息日或休假日者,並無給假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三五二七號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八月十一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二五五三二號書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臺(九十一)勞動二字第○九一○○二○七三○號函參照),其給假原則請參下列函釋:
(1)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臺(七十四)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
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員工依左列原則給假:
一、星期日或原屬休息日舉行投票,不另放假。
二、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按往例放假一日。
三、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二字第○九七○一三○一○五號函
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
4.此外,前揭函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亦有下列函釋可參:
(1)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二一三一六號函
本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臺(74)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關於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均放假一日,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2)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臺(七十六)內勞字第四七○八七六號函
查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各公民營事業單位對具有投票權勞工之給假原則,前經本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釋在案。該日放假係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由本部規定應放假之日,且所稱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年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三五二七號函
二、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前經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於主管勞工事務時以(七十四)臺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釋在案…。
三、上開該函所稱一日,依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七十五)臺內勞字第四二一三一六號函釋,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廿四小時,此乃係基於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不一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所作之規定,應屬合理。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二字第○九七○一三○一○五號函
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所稱放假一日,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
5.是以,黃國昌立委為新北市第十二選區選出之立委,其罷免投票日(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星期六)(註一)如逢勞工之工作日,設籍於新北市第十二選區(汐止、金山、萬里、瑞芳、貢寮、平溪、雙溪)之勞工,勞動部指定該日為應放假之休假日。
6.如前所述設籍於新北市第十二選區(汐止、金山、萬里、瑞芳、貢寮、平溪、雙溪)且具選舉罷免投票權之勞工,工作日逢黃國昌立委罷免投票日為勞動部指定應放假之休假日,雇主如因經營管理需要,在不妨礙勞工投票情形下,可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有下列函釋可參:
(1)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臺(七十四)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
因行使選舉權、罷免權,放假日工資照給。如放假日仍須其繼續到工者,應依照勞動基準法規定,加給其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但應不妨礙其投票。
(2)內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五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二一三一六號函
本部七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臺(74)內勞字第三五七○九一號函關於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逢星期六或工作日舉行投票,均放假一日…投票日照常到工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勞動二字第○九七○一三○一○五號函
核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指定應放假之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7.舉例而言,勞工之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起迄為19:00-23:00,24:00-04:00,23:00-24:00為休息時間,且雇主與其約定一日,係指11:00-翌日11:00連續24小時,則具選舉罷免權勞工之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11:00至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11:00為工作日,當日正常工作時間起迄為19:00-23:00,24:00-04:00,23:00-24:00為休息時間,其中24:00-04:00為勞動部指定休假日,勞工如有出勤,雇主應加給該四小時工資;另,該勞工之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11:00至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11:00亦為工作日者,當日正常工作時間起迄為19:00-23:00,24:00-04:00,23:00-24:00為休息時間,其中19:00-23:00亦為勞動部指定休假日,勞工如有出勤,雇主亦應加給該四小時工資。
8.但應注意者,該勞工之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11:00至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11:00也有可能是例假、內政部所定休假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實施變形工時所生空班休息日或工時優於法令所生休息日,同理該勞工之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11:00至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11:00也有可能是例假、內政部所定休假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實施變形工時所生空班休息日或工時優於法令所生休息日;雇主如使勞工於前述之二日出勤提供勞務,其法令依據、加班程序及加班費給付標準等,均有所不同,為避免勞資糾紛及觸法,事業單位實應對法令規定有正確了解及全盤掌握。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1.21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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