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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內政部所定休假工作8小時者,工資應加幾倍發給?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內政部所定休假工作8小時者,工資應加幾倍發給?-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而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另就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休假日,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三係規定:「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其次,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休假日,包括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等休假日,以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之休假日。
2.又,勞資雙方如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為40小時,內政部所定休假日逢工作日者,勞工於當日免出勤提供勞務,雇主應照給工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內政部所定休假日當日出勤提供勞務8小時者,依前述說明,工資應加倍發給。
3.就「加倍發給」疑義,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布之下列函釋,均認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1)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臺(七十三)內勞字第二五六四五三號函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
(2)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三四六五二號函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依本部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臺內勞字第二五六四五三號函釋辦理。即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一七五○二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是以有關勞資雙方議定之工資計給標準,除另有約定外,自應包含假日工資在內。而所稱工資加倍發給,係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另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七年九月十四日臺(八十七)勞動二字第○三九六七五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4.司法院司法業務第十四期業務研究會研討結論及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採「二倍說」而非「三倍說」,即除原應發給之工資外,另加發一倍之工資,也就是所謂「加倍」應依通常理解為「加一倍」而非「加二倍」之意思,亦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勞上字第二號判決:「勞基法第三十九條明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依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七十三)台內勞字第二五六四五三號函釋「關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所謂加倍發給,係指除依同條規定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該實際從事工作之休假日內應得工資而言」,徵諸前開主管機關函釋,可知假日加班費乃係指相等於平日工資,亦即為平日工資之「一倍」而非「二倍」,蓋依勞基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勞工於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日之工資,雇主應照給,亦即該等休假日勞工本有工資可領,該等假日工資均已包於勞工每月之工資內,故勞工於假日加班時除前述已含於每月工資內之薪資外,雇主應加給一倍之工資,而非二倍工資。」可參。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2.02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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