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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加班全勤獎金」應否併入延長工時工資計算基礎?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加班全勤獎金」應否併入延長工時工資計算基礎?  -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回覆:
1.按雇主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為延長工時,而延長工時工資計算標準,係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而同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亦屬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款參照),其延長工時工資計給標準規範在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2.是,「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延長工時工資計算基礎,而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台(77)勞動2字第14007號函參照),就月薪制勞工而言,勞資雙方如約定月薪給付總額相當於240小時者,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以該月薪給付總額(月工資)除以30再除以8計之(內政部75年9月16日台(75)內勞字第434652號函參照),亦有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勞上字第十五號判決:「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四○○七號函說明第二項載明:「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又司法院第一廳就司法業務研究會第十四期研討問題中「平日每小時工資」之計算方式,表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與同法第二條第四款之『平均工資』名詞各異,依第二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乃犧牲休息之所得,因此『平日每小時工資』之計算,應依當日所得之工資,除以當日正常工作之時間,即為『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學者有謂「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平均每小時之工資(林豐賓著「勞動基準法」八十六年十一月初版,第一百五十一頁)。則以被上訴人公司之薪資結構,其給付員工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以「每日正常八小時內」之工作所得即本薪、行車津貼、年資加給、載運米數、全勤獎金、伙食津貼,除以八小時之所得認定之。」可參。
3.因此,雇主給付勞工之某項報酬如係屬正常工時以內之給與者,該項報酬應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例如雇主如係基於鼓勵勞工於工作日正常工時以內準時出勤,未有遲到、早退、事假、病假或曠工等情形而給付之全勤獎金,應併入計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年7月15日台(77)勞動2字第14007號函參照);反之,雇主給付勞工之某項報酬如係屬正常工時以外之給與者,該項報酬不須併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例如雇主如係基於鼓勵勞工於工作日正常工時以外配合加班,且未有加班遲到、早退、事假、病假或曠工等情形而給付之「加班全勤獎金」,得不併入計算,並有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勞上字第二號判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經常性給與均屬之。如為勞務性給與及經常性給與性質即屬工資。主管機關唯恐不明確,特於施行細則第十條明定十一款名義之給與排除在「經常性給與」之外。然此十一款明定之名義,仍無法涵括實務上雇主所支付之各項給與名目,只有以性質上是否相近或類似,即各該給付項目之本質是否勞力對價作為認定是否為經常性給與之標準。最高法院即認為:「工資實係勞工之勞力所得,為其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倘雇主為改善勞工生活而給付非經常性給與;或為其單方之目的,給付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即非為勞工之工作給付之對價,與勞動契約上之經常性給與有別,不得列入工資範圍之內。」(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判決)。(二)、按「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所詢延長工時工資計算疑義,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按月計酬者,除明確議定該月工資未含假日工資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得以該月工資除以三十再除以八計之。加班全勤獎金如非屬正常工作時間之所得,自可不列入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延時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著有七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台勞動二字第一四○○七號及九十年七月五日台九十勞動二字第○○三○二五二號函釋可資參照。(三)、查上訴人公司核發之「加班全勤獎金」,係為獎勵輪班人員於加班工作期間內出席全勤,而於延長工時工資外另行核發之獎金,且僅有員工加班全勤方能獲得此獎勵,依前述行政院勞工員會函釋之意旨,該項「加班全勤獎金」並非勞工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而屬延長工作時間加給之所得,且為具有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依法自不應納入正常工作時間之所得而據以資核算被上訴人等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可參。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2.02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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