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79
置頂

【簡文成專欄】問題:女工於妊娠期間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得否併同調整其工資,致有減少其每月工資金額情形?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問題:女工於妊娠期間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得否併同調整其工資,致有減少其每月工資金額情形?-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女工於妊娠期間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得否併同調整其工資,致有減少其每月工資金額情形?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又,本條應係落實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及第一百五十六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精神所為之規範。
2.其次,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已載明女工於妊娠期間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減少其工資,然,某縣市政府經辦人竟認,基於同工同酬法理,該妊娠期間女工既已改掉輕易工作,而調職通常必伴隨勞工職務、職位及特定津貼等內容之變動,致其每月受領工資總額減少,尚屬適法,並援引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臺(七十八)勞資二字第二九八四五號函:「有關臺南縣榮○電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如確為業務緊縮,部分機台停機,人員閒置而必需調動勞工工作,被調動之勞工因部門間工作性質、職務內容不同,致部分津貼及獎金有所差異,基於同工同酬原則,並無不可。」作為依據。
3.本人認,勞動基準法第一條規定,該法所定勞動條件,係最低標準,且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訂之最低標準,而該法第五十一條既已明文女工於妊娠期間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減少其工資,則前述縣市政府經辦人對法律條文之解釋,已牴觸法律之規定,為此,本人協助輔導廠商函詢,經桃園市政府以一○六年十二月五日府勞條字第一○六○二八七四三三號函肯認:「二、查勞動部(改制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2月14日臺(78)勞資2字第29845號函,係公司業務緊縮時被調動之勞工有其適用,雇主得併同調整其工資,惟與勞動基準法第51條女工妊娠期間申請改調之情形不同,故女工妊娠期間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4.綜上分析,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一條既係為落實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六條所揭櫫保護妊娠女工政策之規定,且條文已明揭女工妊娠期間改調較為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減少其工資,即不得以「同工同酬,不同工不同酬」或其他理由而減少其每月工資,始為正解。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972-712101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2.07撰擬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