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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不同平行世界看《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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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不同平行世界看《勞基法》-職場甘苦談

 

曹新南/1111人力銀行人資長
 
最近看到很多說法,都可以好好論述,不過在這邊只簡單講四點:
 
「《勞基法》該顧及勞資雙方」
 
我們經常聽到的說法,是每一次《勞基法》修法,都不可能讓勞資雙方都滿意,只能盡量讓勞資雙方勉強接受。接著就會聽到各行業不同,應該要有適度的彈性,或是一套西裝不能給所有人穿之類的說法。
 
其實,多數朋友對於《勞基法》的定位,可能要再釐清一下,我們目前看到比較多的論述回覆,是在談針對不同行業該有不同標準這個部分,認為《勞基法》是地板,不是標準,各行各業應該是在這地板之上,去發展各行業不同的勞動條件,這是勞動「基準」的精神。
 
但是,除了這一點,《勞基法》還有個重要的角色,比較少被論及,就是《勞基法》其實並不是勞資雙方的私法,而是國家強制介入用來保護勞工的公法。
 
我經常舉的例子,勞工可不可以連續24小時工作?答案是不行,那麼23小時可不可以?也不行。最後畫出的一條底線就是12小時,包含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這12小時就是天條,對於各行各業都適用。
 
而且,因為每工作4小時一定要休息半小時,一般工作狀況,12小時工時,大概中間會有2小時的用餐與休息時間,若是再加通勤往返時間,則除了實際工作的12小時,另外還有至少3~4小時是因為這工作而要耗費,卻不被計入的時間,因此,12小時真的是極限了。
 
所以,這個勞動基準是不能隨意變動的,因為這是國家課以雇主保護勞工的義務,從統治的角度出發,保護勞工其實是保障國家整體生產力,維繫國力,所以才會有《勞基法》的訂立,避免雇主殺雞取卵。也避免勞工過度不滿,引起政權動盪。
 
《勞基法》,絕對不是把勞資雙方放在天秤上去輸贏的法令,這法令的位階是《憲法》律定的。請參考大法官解釋第578號:「國家為改良勞工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之政策,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勞動基準法即係國家為實現此一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
 
「加班一下不會死」
 
因為平常不需要,但是有急單的時候,需要員工配合一下,法令要彈性,否則小小企業無法徵聘那麼多人手,會無法存活。而且,加班一下又不會死。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整晚熬夜的經驗?熬一次夜當然不會死,但是,是不是之後要更多的休息才能恢復呢?如果三不五時來這麼一下,身體是不是受得了呢?

而且,這兩天剛出爐的,由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與台大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合作,由許多公共衛生、健康政策、職業醫師,根據20多篇研究撰寫「《勞基法》修法勞工健康風險評估報告」,引用專業的醫學研究,也證實工作時間高密度集中,都會導致對於身體健康的危害。
 
或許,我們應該這麼問:
「如果,你知道你一個月後會過勞死,現在你敢不敢加班呢?一定不敢!所以,真的不要說勞工都是自願的,因為薪水低當然願意加班啊,因為要生活下去! 因為從小就被灌輸愛拼才會贏!因為所有過勞死的勞工,都不知道下一刻他會倒下去!」
 
「現在的勞工都不耐操」
 
我們常聽到企業主或是一些高階經理人,會把這話掛在嘴邊,並表示以前自己多苦多累,現在也是每天工作,每天工時超長,也沒有過勞死掉,現在的年輕人老是喊著會過勞,真的有那麼嚴重嗎?不努力,以後什麼都沒有!
 
這裡,我只想簡單談兩件事,一是多數雇主把自身狀況套用在勞工身上,我們看到多數雇主,自己有參與工作的,這與受雇勞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勞工是基於勞僱契約,受雇主約束,那段時間不是他自己的,他必須要滿足雇主的需求,換取工資,其他的時間才是他休息或是滿足作為一個人的其他需求。
 
而雇主自身投入工作,先不提他沒有被拘束,隨時可以脫離,去接送小孩,去看病,去旅遊時用LINE交辦工作,對他也可以算是工作,勞工卻沒辦法去旅遊用手機處理公務,公司肯認這是在工作。而且這工作自己也是雇主自我成就的一部分,亦即,對雇主而言,工作其實是在滿足其做為一個人,自我實現的價值。這當然與勞工被要求工作的狀態是不一樣的。
  
另外,就是多數雇主或是高階主管,也是之前在這長時間工作、持續投入、努力工作才會成功,這樣觀念一路養成的人生觀。這與注重工作與生活平衡的世代,與認為被掠奪的世代,當然不在同一個平行世界。
 
對雇主而言,他是用其過往努力經驗,勉勵年輕人先不要計較,先努力工作,從努力工作中,自然會有所成長,因為自己就是如此。但是,對於資源、地位各方面都居於弱勢的勞工階級而言,這只會形成「得了便宜講幹話」的更多衝突。
 
兩個階級自身的經驗對話,造就的是不同平行世界彼此的格格不入,但卻透過同一部法令、同一個工作場域,正面遭遇。 
 
「真正的勞工不會出來抗議」
 
真正的勞工都要賺錢,養家活口都不夠了,沒時間出來抗爭。
 
這種話自身,其實充滿矛盾,這樣的說法,一方面肯定了修法對弱勢勞工不利,肯定了有一群這樣的人,但又指稱法令不會修惡。
 
應該這麼說,表面上是對法令的不滿,骨子裡卻是兩個階級的抗爭,在上班時間若是直接表達對《勞基法》修法的不滿,其實間接就是在向雇主表達不滿,在有飯碗的顧忌之下,誰敢在上班時間大大方方請假上街抗爭呢?
 
這也是為何,我們聽到了很多勞工的不滿,包含個人聽到了非常多人資從業人員對此次修法的不滿,但卻不敢表達出來,因為,有現實的生計要顧,出來了怕被貼標籤,怕因此飯碗不保。
 
正如同我們現在的職場環境,許多勞工知道雇主不法,如果暫時還不想離職,只能暫時忍氣吞聲、委曲求全,等離職再來檢舉或提出勞資爭議。
 
另一個更好的例子,是12月4日《勞基法》在委員會審查時,越來越多的勞工,白天上班沒辦法,但是在下班後,趕往立法院外集結抗議,就是一個明證。
 
結語
 
整個《勞基法》修法過程中,我們看到了不同政黨、階級的對抗與衝突、權力與資源的盤算,但更多是對於《勞基法》的定位,彼此邏輯觀念完全不同,才會產生的劇烈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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