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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尚宏專欄】勞動法各種請求權時效-1

【蔡尚宏專欄】勞動法各種請求權時效-1-勞動法
本文已獲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勞動法請求權時效
#資遣費時效

請求權設有時效,一方面是尊重安定性,一方面也提醒權利人及早行使權利。勞動法上也有相關的請求權時效,比較有爭議的是資遣費的時效。

◆15年:勞委會84.9.27(84)台勞資二字第134376號函認為,應適用民法第125條一般消滅時效規定,也就是15年。

◆5年:士林地院93湖勞簡6號民事判決,認為資遣費乃民法第126條所稱之退職金,依該條規定之時效為5年。

我們認為,資遣費的計算基礎是離職前六個月的平均工資。依勞基法第23條第2項,雇主保存工資清冊期間為5年,如果勞工超過5年才提出請求,可能也會面臨舉證不足的問題。而且新制的資遣費依勞退條例第12條,最多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金額通常不高,時效過長的話,將來訴訟上可能因為勞資雙方都記不清楚工資多少,需要調查證等耗費成本過高。

不過資遣費時效法律並未特別明文規定,很可惜這次勞基法的修法也未及於此。

另一個有強烈制定必要的是「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但目前沒有進展,這部法律的重要性,我們有機會再談~

 

【蔡尚宏專欄】勞動法各種請求權時效-1-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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