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90
置頂

【簡文成專欄】問題:部分工時勞工於106年7月1日到職,其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繼續工作滿六個月,其特別休假應如何計算?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問題:部分工時勞工於106年7月1日到職,其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繼續工作滿六個月,其特別休假應如何計算?-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部分工時勞工於106年7月1日到職,其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繼續工作滿六個月,其特別休假應如何計算?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細繹前揭條文給予勞工特別休假之意旨,係為酬謝勞工六個月或整年的勤勞工作及貢獻,於勞工滿足條件並仍在職時給予特別休假,從事休閒、文化及其他活動,使勞工得以舒解身心,恢復體力,並回饋勞工前六個月或前一年之努力,具有報償性質。申言之,特別休假為雇主維護勞工身心健康,增進勞工生活品質及工作效率之一種激勵性福利措施。
2.又前揭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係載明「勞工」,即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論其計薪方式,亦不論其為部分工時勞工或全時勞工,只要滿足條件並仍在職時,即得享有排定特別休假,以紓解身心之權利。
3.就特別休假給假條件及目的,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上字第五十七號判決即認:「又按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該比例給予特別休假: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未滿者七日...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可知法律賦予勞工特別休假權,係以勞工前一年度的工作年資,為下一年度特別休假的條件。」另,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判決亦認:「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此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明文規定。依前開法條規定意旨以觀,應係為酬謝勞工整年的辛勤工作及對雇主的貢獻,並兼顧勞工的身心放鬆調適,而「每年」給予特別休假,以回饋勞工前一年之努力,而具有報償性質,…。」
4.又,基於衡平原理,部分工時勞工之特別休假給假方式,係以比例計給,並有勞動部一○六年一月六日勞動條一字第一○五○一三三一三一號函修正之「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之「陸、勞動條件基準:三、例假、休息日、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三)特別休假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辦理。其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年度可休特別休假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比例計給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部分工時勞工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乘以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日數計給。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但部分工時勞工每週工作日數與該事業單位之全時勞工相同,僅每日工作時數較短者,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休假日數。」可參。
5.依前揭「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部分工時勞工繼續工作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其特別休假之計算,係指自受僱當日起算,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是以,部分工時勞工於106年7月1日到職,其每週一、三、五為工作日,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繼續工作至106年12月31日滿六個月,其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得享有之特別休假,係以106年7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六個月正常工時作時間占「同屬該期間」之全時勞工六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計算,再乘以依法應享有之特別休假日數三天,計為1.8天(計算式: 624小時(該部分工時勞工於該期間之正常工時時數)/1040小時(全時勞工於該期間之正常工時時數) *3天),再換算為小時即為14.4小時(計算式:8小時*1.8天),但因前揭「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不足一日部分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惟不得損害勞工權益」,並基於勞動基準法第一條規定該法所定勞動條件係最低標準,另基於管理上之方便性及促進勞資關係,建議雇主給予該部分工時勞工14.5小時。
6.令人遺憾的是,宇恒週報竟認:「勞工乙工作時間「每週工作一、三、五,每日上班八小時」…勞工乙每週工作日數與全時勞工不同,係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占「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之比例計算特休時數,其中所謂「全時勞工6個月正常工作時間」,為求計算便利,應得以全時勞工全年正常工作時間之半數1044小時計【計算式:全年365天正常工時2088(52週*40小時+8小時)÷2=1044】,故給予特休時數14.3448275【106/7/1-106/12/31正常工時624÷1044*3日*8小時=14.3448275小時】,建議事業單位自選小數點幾位後無條件進位計。」,其計算式未能真正掌握了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及計給特別休假條件,就前述情形僅計給14.35小時,導致計算之特別休假時數少於法定14.4小時,致有短給情形,雖相差不多,於主管機關查獲屬實,仍有可能面臨裁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上罰鍰之風險(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參照)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972-712101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2.12撰擬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