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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問題:勞工之工作日適逢選舉罷免投票日,經勞動部指定應休假者,勞資雙方得否協議將該休假與其他工作日互調?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問題:勞工之工作日適逢選舉罷免投票日,經勞動部指定應休假者,勞資雙方得否協議將該休假與其他工作日互調?-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勞工之工作日適逢選舉罷免投票日,經勞動部指定應休假者,勞資雙方得否協議將該休假與其他工作日互調?

回覆:
1.按「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暨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一(修法前為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指定應放假之日(內政部七十六年一月二十日臺(七十六)內勞字第四七○八七六號函參照)。
2.前述所稱「各類公職人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條規定,係指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省(巿)議員、縣(巿)議員、鄉(鎮、巿)民代表、縣(巿)長、鄉(鎮、巿)長及村里長。
3.又,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指定前述「各類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為休假日,旨在使具投票權且當日為原應出勤工作日之勞工有以行使投票權利(勞動部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二八二四號函參照),對於不具投票權之勞工及投票日逢例假、各式休息日或休假日者,並無給假規定。
4.此外,前揭函釋所稱「放假一日」,係指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十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此乃係基於考量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不一及返回戶籍地投票路程遠近不同所作之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二三五二七號函參照)。
5.因此,勞工具有選舉罷免投票權,其工作日如逢「各類公職人員及總統、副總統罷免投票日」者,既經勞動部指定休假,使該勞工得以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利,而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勞動部指定之休假其性質與內政部所定之一般休假日(國定假日)有別,前者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雇主如確有使該勞工於當日出勤之必要者,應在不妨礙勞工投票之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並就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內出勤工作之時間加倍發給工資;又雇主如於當日正常工作時間內給予勞工一定時數前往行使選舉罷免投票權,勞工亦無須辦理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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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2.13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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