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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勞工未向雇主表明退休之意思而直接請求發給退休金者,是否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
回覆:
1.有關勞工自請退休要件,於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是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53條所列各款情形,僅直接向雇主請求發給退休金,而未向雇主為明確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是否應認勞工已有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有不同見解。
2.否定說者認,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條件後,因其自請退休權利已形成,故可隨時自請退休,惟自請退休亦屬勞動契約之終止,故勞工仍應依民法第258條第1項及第263條向雇主為退休之意思表示,使勞動契約關係終止,勞工方取得退休金請求權,始能向雇主請求發給退休金,且民法第258條第1項係強制性規定,勞工逕行向雇主請求發給退休金,不能類推解釋有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申言之,勞動基準法退休金之請求,除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外,尚須向雇主為退休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如勞工未發動自請退休之意思表示,則尚未享有退休請求權,並有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度勞上更(二)字第八號判決:「按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固定有明文,惟「退休金之請求依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之規定,除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外,須向雇主為退休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行使終止權,雙方勞資關係終止,被上訴人取得退休金請求權後,始能向上訴人請求給付退休金。如未為退休之意思表示,自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然被上訴人,截至上訴人封坑資遣時止,從未向上訴人為自請退休之表示,上訴人亦未命其強制退休,根本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勞動契約繼續存在,無從取得退休金請求權。」(註一、二)可參。此外,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亦曾發布下列函釋表示: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但未行使意願表示,於續任職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法未強制雇主發給該勞工退休金,勞工亦無從主張雇主應發給退休金:
(1)內政部76年7月16日臺(76)內勞字第519307號函
勞工符合自請退休要件,但未行使意願表示,於繼續從事原有工作期間因普通傷病死亡,勞工雖無從主張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退休規定發給退休金,惟勞工服務年資已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對同一事業單位頁獻良多,可協調事業單位基於保障勞工權益,照顧其家屬生活,酌情比照退休標準予以撫卹。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0月8日臺(76)內勞字第5012號函
勞工在職期間因普通事故突然死亡,如其已符合自請退休條件,雇主仍宜發給退休金,惟其可領之撫卹金優於退休金時得擇領撫卹金。
3.採肯定說者認,勞工並非法律專業人士,不能要求其能夠精確的向雇主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申請退休,再依同法第84條之2及第55條規定請求給付退休金,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條件而直接向雇主請求給付退休金,應回歸民法第98條解釋其真意,而依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要旨略以:「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民法第九十八條定有明文。意思表示不明確,使之明確,屬意思表示之解釋;意思表示不完備,使之完備,屬意思表示之補充。前者可減少爭議,後者可使意思表示之無效減至最低程度…解釋意思表示端在探求表意人為意思表示之目的性及法律行為之和諧性…關於法律行為之解釋方法,應以當事人所欲達到之目的、習慣、任意法規及誠信原則為標準,合理解釋之,其中應將目的列為最先,習慣次之,任意法規又次之,誠信原則始終介於其間以修正或補足之」,是應認勞工已依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為自請退休之明確意思表示。
4.陳金泉律師認應採「肯定說」並主張(註三):「謹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我國司法實務上於解除契約案例中,對於解約當事人未明確為解約之意思表示而僅直接請求他方當事人就解約後之法律效果履行其應有之義務者(例如請求他方回復原狀),判認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有效(註四),此一原則於終止契約意思表示之解釋亦應有其適用。則勞工雖未明確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但即已就終止後之法律效果(資遣費或退休金請求權)直接請求主張,應認勞工業已有終止之意思表示。」本文亦認應採「肯定說」為是。
註一:採相同見解尚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2年勞上易字第59號判決。
註二: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307號判例
出租人或承租人之終止租約,依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準用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承租人於執行中,就其押金債權向執行法院院聲明參與分配,在法律上僅能視有請求權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而不能類推解為其就租賃契約對出租人亦有終止之意思表示。
註三:勞動契約終止若干爭議問題,陳金泉律師
資料來源: ebooks.lib.ntu.edu.tw/1_file/CLA/5/cla_5.doc
註四: 馬維麟先生著「民法債編註釋書(三)」(八十五年九月初版)第三一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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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2.13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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