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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勞工請假規則》新制上路:HR必懂病假權、全勤獎金與事假小時制完整解析

2026《勞工請假規則》新制上路:HR必懂病假權、全勤獎金與事假小時制完整解析-小時制
▲勞工病假權修法重點一次看:HR如何調整全勤獎金與考勤制度才符合勞基法?(Photo by FREEPIK)

如果你最近在公司裡聽過這些話——

「生病還是撐一下,請病假全勤就飛了。」
「家庭照顧假用完就沒辦法了,只能請整天事假。」
「考績就是把請假多的人排後面。」

那麼,從2026年1月1日起,這些做法很可能都踩在風險邊緣,甚至已經不符即將上路的《勞工請假規則》。

這一波修法,源自空服員抱病上班後不幸離世的事件。勞檢與訪談結果,勞動部確認職場上確實存在「不敢請病假」、「過度運用勤惰管理」的現象,因此決定從制度面直接下手,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 7 條、第 9 條,並新增第 9-1 條,自民國115年(2026 年)1月1日起實施,違反最重可罰 100 萬元。

從 HR 的角度來看,新制有三個核心主題:

  1. 保障勞工病假權(新設第 9-1 條)

  2. 為照顧家庭而請事假,可採「小時制」

  3. 全勤獎金不得「全有全無」,也不得因照顧家庭事假被扣
     

2026《勞工請假規則》新制上路:HR必懂病假權、全勤獎金與事假小時制完整解析-小時制

2026《勞工請假規則》新制上路:HR必懂病假權、全勤獎金與事假小時制完整解析-小時制
(圖/翻攝自勞動部官方粉專)

一、病假權的邏輯翻新:10 天以內,不得不利處分

1. 新條文在講什麼?

新增的第 9-1 條,核心只有一句話:

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 10 日者,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搭配勞動部的說明,實務上至少包含:

  • 不得因病假而:

    • 扣發或大幅減少獎金、全勤獎金

    • 剝奪排班或選班權利

    • 在考績上直接打低分、拉低等第

    • 作為調薪、升遷、獎酬上的負面依據(例如「因病假較多故不調薪」)

也就是說,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天,請病假本身不得被當成「缺點」寫進人事決策裡。
 

2. 舉證責任轉向:不是勞工要證明你歧視,而是雇主要證明自己沒問題

過去多數爭議,勞工往往很難拿出「確實因請病假而遭差別待遇」的證據。這次修法,文字與說明都很清楚:

  • 勞工只要「釋明有遭不利處分的事實」(例如:請病假後,被調整排班、被拔掉某職務、考績突然下降)

  • 就改由雇主負擔舉證責任,要說明這些處分與請病假無關,而是基於工作表現、組織調整等正當理由。

對 HR 來說,這代表:

  • 每一個不利處分、晉退、調薪不調薪,都要有「工作表現事實」可以回頭說明,而不是只有一句「出勤不佳」。

  • 系統內的考核紀錄、主管評語,會變成日後說明是否「與請假無關」的重要證據。

 

3. 考績不能再是「請假幾天扣幾分」

勞動部也明列,雇主進行人事考核時,應回到:

  • 工作能力

  • 工作態度

  • 實際績效

等面向作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唯一或主要考量基準。


對 HR 的實務意義是什麼?

  • 如果你們的考核表上,還有像是「普通傷病假每滿 1 天扣 1 分」、「請假 5 天以上考績不得高於乙等」這類條文,建議在 2026 年前全面檢視並調整。

  • 否則,一旦勞工提出申訴,這類明文規定,會非常直接地被解讀成「因請病假而受不利處分」。

 

二、全勤獎金:被正式點名是「工資的一部分」,不得全扣

1. 全勤獎金的法律定位

雖然《勞基法》沒有條文寫「全勤獎金」,但勞動部過去的函釋一再強調:

  • 全勤獎金是依勞工出勤狀況加發的報酬

  • 性質上屬於「因工作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對價」,因此 視為工資的一部分,須併入工資計算

這次修法,勞動部長再次公開重申:

  • 全勤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

  • 不能「全有或全無」

  • 就算要扣,也只能 按比例扣除 例如請 1 天扣 1/30,而不是請 1 天就把整月全勤獎金扣光

 

2. 新制對全勤獎金的兩大限制

1)病假扣全勤,要符合比例原則

  • 若勞工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超過 10 日,雇主不得因請病假而給予不利處分

  • 這個「不利處分」當中,就包含不合理扣發全勤獎金

  • 即使設計為「請病假即影響全勤」,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對未足月請病假的勞工直接「全數不予發給」

2)為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不得影響全勤獎金

第 9 條增列一款:

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也就是說,只要是基於「親自照顧家庭成員」的事假,不得扣全勤獎金,不論是以日為單位,還是下面要談的「小時制」。
 

3. 想乾脆取消全勤獎金可以嗎?

勞動部的說法很清楚:

  • 雇主不得片面調整薪資結構

  • 若目前約定月薪 60,000 元,其中包含全勤獎金一部分,即使取消「全勤獎」項目,總給付也不得低於 60,000 元

  • 調整全勤獎金制度,應透過勞資協商,並修正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團體協約等

換句話說,不能用取消全勤獎金,來實際降低員工原本領到的待遇

 

三、為照顧家庭而請事假:可以「小時請」,而且不扣全勤

1. 第 7 條關鍵變化:事假兼用於「親自照顧家庭成員」

原本第 7 條規定: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修法後,新增一段: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意思是:

  • 家庭照顧需求,不再只有「家庭照顧假」一條路

  • 當家庭照顧假用罄,或情境較適合用事假處理時,勞工可以以「事假」名義,基於「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請假

  • 且公司需提供「以小時為請假單位」的選項(必要時,事假與家庭照顧假都可能以小時計)

至於什麼是「親自照顧家庭成員」,條文並未再硬性定義,而是回歸個案事實判斷。
這對 HR 來說,重點會在於:

  • 請假單據如何設計(是否註記照顧對象、關係)

  • 企業文化與管理者溝通:避免主管以「這不算照顧」為理由任意拒絕,卻沒有一致標準

2. 第 9 條連動:照顧家庭的事假,不得扣全勤

配合第 7 條,修正後的第 9 條新增:

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而請事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實務上會出現幾個變化:

  • 以往多數企業對「事假」採取「一定扣全勤」的設計

  • 新制上路後,HR 必須把「一般事假」與「為照顧家庭成員而請的事假」拆開設計規則

  • 後者不得影響全勤獎金,即使採小時制也是一樣

 

四、身為 HR,這一波你務必要檢查與調整的東西

從制度面來看,建議至少檢查以下幾塊:

1. 工作規則與請假辦法

  • 請假種類、日數及計算方式

  • 普通傷病假與事假的申請流程、證明文件要求

  • 是否已反映:「一年內普通傷病假未逾 10 日,不得為不利處分」

  • 是否已加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事假,可採小時請假」

2. 全勤獎金發放與扣發標準

  • 全勤獎金是否在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中明文規定

  • 扣發條件是否包含「請病假即不得領全勤」、「請事假一小時即全數不發」

  • 是否區分:

    • 一般事假

    • 為照顧家庭成員之事假(不得影響全勤)

  • 病假扣全勤部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有「未足月就全數不發」的設計需要修正

3. 人事評核與獎懲制度

  • 考績表、晉升辦法、獎酬辦法裡,有沒有明文把「請病假天數」當作扣分指標

  • 主管在評語中,是否經常把「出勤不佳」直接與「請病假」畫上等號

  • 是否有內部指標,例如「請假超過 X 天不得調薪/晉升」,需要檢視是否與新制牴觸

  • 對於記過、解雇等重大不利處分,是否有完整工作表現紀錄可供說明,而不是只指向請假次數

4. 勤惰管理與主管教育訓練

這次長榮事件被點名的關鍵字是「過度運用勤惰管理」。
對 HR 而言,這是組織文化與實務操作上的警訊:

  • 是否有「非正式規則」:例如「請病假就是不敬業」、「常請假的人考績別想太好」

  • 主管是否懂得區分「濫用假別」與「正當行使請假權利」

  • 是否提供主管清楚指引:在病假 10 日內,可以管理的是「工作交接、排班調整」,而不是「懲罰請假」

 

五、為什麼這不只是「法遵問題」,也是 HR 的策略議題?

表面上,這次修法是為了保障勞工健康權,避免勞工因擔心損失全勤獎金或考績,而選擇抱病上班。但如果從組織風險與企業經營角度來看,對 HR 來說其實有更深層的意義:

  • 抱病上班,延誤治療,反而增加長期缺勤與重大職災風險

  • 疾病傳染職場、影響工作判斷與安全,可能導致更大的營運事故

  • 當社會輿論聚焦在「不敢請病假」四個字,企業雇主品牌也會被放大檢視

換句話說,讓員工敢請病假,不是縱容怠惰,而是降低組織風險、保護企業形象
而這一切,最終都會回到 HR 手上的那幾份文件:工作規則、請假辦法、全勤獎金規則、人事評核制度。

 

2026/1/1 前HR的「制度調整」Checklist

2026《勞工請假規則》新制上路:HR必懂病假權、全勤獎金與事假小時制完整解析-小時制


這次《勞工請假規則》的修訂,是法令對勞工權益與健康保障的一次強力回應。身為 HR,我們的角色不再僅是執行者,更是企業的法令風險守門人。提早準備,才能穩健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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