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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公司給假至12/31,很有可能是採曆年制計算
曆年制雖然已經是法令允許的特休計算方式
但是曆年制的特休天數,仍不能低於法令規定
一般是將週年制的特休天數,從12/31切割成兩段
依比例計算兩段的天數後,重新組合成曆年制的天數
106/3/1到職,若以週年制看
106/9/1年資滿半年,享有特休3天,使用期間至107/2/28
若將106/9/1~107/2/28期間,從12/31切割,約各佔122天與59天
因此拆分曆年制
106年度特休:
滿半年特休3天*122/181=2.02天
107年度特休:
滿半年特休3天*59/181+滿一年特休7天*306/365=0.98+5.87=6.85天
以此看來,公司計算曆年制的方式可能有誤,應向人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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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而您已滿半年,所以會有3天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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