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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 問題:於雇主違法解僱期間,勞工表示繼續工作者,其得請求之報酬範圍為何?
【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
於雇主違法解僱期間,勞工表示繼續工作者,其得請求之報酬範圍為何?
回覆:
1.於雇主不具法定事由情形下,其對勞工所為終止勞動契約之表示,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即雇主之解僱,無效,且係自始當然、絕對、確定無效。
2.於雇主違法解僱情形下,勞工表示繼續工作者,就雇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應認已對勞工為預示拒絕受領勞務之表示,勞工無補服勞務義務,仍得依民法第487條規定請求雇主給付拒絕受領其勞務期間之報酬。
3.就民法第487條但書前所定「請求報酬」之範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判決略以:「於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或怠於受領勞務之情形,應以受僱人已服勞務論,且受僱人所得受領之報酬應比照其實際工作所能獲得之報酬,方符合民法第487條立法意旨。因此在拒絕受領勞務期間之報酬,除工資薪金外,凡津貼、獎金或經常性給與等工作直接或間接所得,均屬民法第487條之報酬。」申言之,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或怠於受領勞務期間,勞工得請求之報酬,不以勞動契約所約定之每月工資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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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2017.12.30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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