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09
置頂

【簡文成專欄】 問題:於雇主違法解僱期間,勞工表示繼續工作者,其得請求之報酬範圍為何?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 問題:於雇主違法解僱期間,勞工表示繼續工作者,其得請求之報酬範圍為何?-解僱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

於雇主違法解僱期間,勞工表示繼續工作者,其得請求之報酬範圍為何?

回覆:


1.於雇主不具法定事由情形下,其對勞工所為終止勞動契約之表示,不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即雇主之解僱,無效,且係自始當然、絕對、確定無效。

2.於雇主違法解僱情形下,勞工表示繼續工作者,就雇主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應認已對勞工為預示拒絕受領勞務之表示,勞工無補服勞務義務,仍得依民法第487條規定請求雇主給付拒絕受領其勞務期間之報酬。

3.就民法第487條但書前所定「請求報酬」之範圍,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44號判決略以:「於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或怠於受領勞務之情形,應以受僱人已服勞務論,且受僱人所得受領之報酬應比照其實際工作所能獲得之報酬,方符合民法第487條立法意旨。因此在拒絕受領勞務期間之報酬,除工資薪金外,凡津貼、獎金或經常性給與等工作直接或間接所得,均屬民法第487條之報酬。」申言之,雇主受領勞務遲延或怠於受領勞務期間,勞工得請求之報酬,不以勞動契約所約定之每月工資為限。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972-712-101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2017.12.30撰擬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