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 問題:雇主片面制定管理規章或勞動契約,內容涉及減薪與其他降低勞動條件,並強制勞工簽署同意者,勞工得否行使被迫辭職權?
【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
雇主片面制定管理規章或勞動契約,內容涉及減薪與其他降低勞動條件,並強制勞工簽署同意者,勞工得否行使被迫辭職權?
回覆:
1.就有關工時、休息時間、例假、休息日、休假、工資計算、請假、福利及其他勞動條件等,雇主固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於工作規則中規範並送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或依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於勞動契約中約定之。惟雇主擬降低勞動條件者,事涉契約當事人,自應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
2.當雇主片面降低勞動條件,自係違反「契約嚴守原則及誠信原則」,勞工得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規定向雇主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即行使「被迫辭職」權,亦得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並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801號判決:「上訴人片面制定之員工守則,內容包括減薪、無薪假等影響員工權益之事項,竟未與員工協商,即強制被上訴人簽署同意,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之情事,被上訴人於民國201年11月2日不經預告,對上訴人為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自屬合法。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既經被上訴人合法終止,則其請求上訴人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均為正當。」可參。
3.因此,雇主如確有重新制定管理規章或勞動契約降低勞動條件之必要者,宜妥善、婉轉、謙卑地向勞工說明原由、變更之必要性、影響層面、調整範圍、期間、配套措施及相關細節,甚至徵詢勞工其他衝擊較小之替代方案,務必取得勞工之諒解與同意,以免倉促實施,致生勞資爭議,並打擊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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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簡文成2017.12.30撰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