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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先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搶先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人資


立法院前於1月1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相關修正條文將自107年3月1日實施。為配合條文之修正及解決常見實務問題;勞動部已於今日預告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詳予規範:

 

一、配合本法增訂之延長工時但書規定,明定每三個月之計算方式,係以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二、關於延長工時、輪班換班間距及七休一安排例外規定所新增之備查機制,明定雇主僱用勞工滿三十人之計算方法、當地主管機關定義,及增訂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前一日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配合本法增訂之加班補休制度,定明補休之方式、補休期限及未補休完時數所折算工資之給付期限。其中補休期限依母法規定係由勞雇雙方協商,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致影響勞工權益,擬明定最終補休期限。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二案如下:

甲案:參照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以其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乙案:一律以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最終補休期限。

 

四、明定「例假(七休一)」安排細節,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本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

 

五、關於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之特別休假,明定勞工於次一年度請休時,應優先由遞延之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

 

六、配合本法延長工時、更換班次休息時間及例假調整相關規定之修訂,修正雇主應公告周知有關工作時間調整範圍。

 

文/ 新聞中心

參考資料/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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