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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加班費免稅最新函釋


不管勞基法如何修正,國稅局的立場向來就是「延長工時(加班)法定上限內的工資(加班費)」免稅。
 

因此,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既已規定在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彈性放寬一個月延長工時上限至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則在此限度內的加班費自然也就免稅了。
 

一日正常工時八小時的前提下,加班四小時以內均合法且免稅。
 

若一日正常工時不到八小時(例如勞雇雙方約定正常工時七小時,或適用變形工時制後調移正常工時後當日不滿八小時者),仍以當日正常加延長工時12小時內,當月延長工時上限在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範內(每一個月46小時、單月54小時且每三個月138小時)判斷。
 

若勞雇雙方約定正常工時八小時者,第五小時以後之加班,若無勞基法第84條之1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可以特別約定情況下,第五小時以後加班是違法且應稅。
 

若勞工加班後依勞基法第32-1規定選擇補休,期滿後未休畢者,為延長工時上限內之合法加班換補休未休畢時數,依勞基法第32-1第2項規定,「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亦即回復原來的加班費性質,除非國稅局另有函釋,否則依本函釋意旨,應該仍在免稅之列。



【陳業鑫專欄】加班費免稅最新函釋-HR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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