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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明細怎麼列? 勞動部公布參考例

               工資明細怎麼列?  勞動部公布參考例-人資



上月27日發布的《勞基法施行細則》明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工資總額、各項目給付金額、得扣除項目金額、實際發給金額等項目。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這次公告的參考例有分三版,雇主可按照格式內容自行另外製作,詳細記載各項目,也讓勞檢時可以追蹤加班費的去向。


但黃維琛強調,若雇主未按照勞基法在工資明細中,將相關應記載項目列出違反規定者將依法開罰2萬至100萬元。


※下載檔案在最下方

 

參考例一

工資明細怎麼列?  勞動部公布參考例-人資



參考例二

工資明細怎麼列?  勞動部公布參考例-人資



參考例三

工資明細怎麼列?  勞動部公布參考例-人資



文/ 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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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第 1 項 「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參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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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回應

「參考例一」有點問題,(E)有兩個
可自行將「合計(E)」改成「合計(I)」(是英文大寫的 i,不是底下的羅馬數字 I)
並將「實發金額(A)+(B)+(C)-(D)-(E)」改成「實發金額(A)+(B)+(C)-(D)-(I)」
才不會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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