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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勞基法之常見問答集


【例假七休一】


Q1:凡是指定之勞動基準法第36條行業,是否即可適用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


答:

經指定之行業,仍須於符合公告附表所列之「得調整之條件」時,始得適用例假七休一之例外規定。

例如,現行指定之製造業於「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歲修執行職務」時,得適用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並非指製造業業者得與企業內所有勞工協商例假不受七休一規定之限制,只限製造業勞工「於上開地點工作」(例如到國外出差),並且有連續工作超過6日以上之情形發生時,為許可的範圍。

 

Q2: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4項所定之「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之」,該週期如何界定?


答:

週期之起訖(例如星期一至星期日或星期日至星期六),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並依曆日連續計算,不因跨月而重新起算。因此,縱使得適用例外規定,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例假,每週期內仍須有1日例假、1日休息日,週休二日權益不改變。

 

 

【其他】


Q1: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時,應於何時向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答:

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7休1例外規定等彈性措施前一日,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及報備查者,應於原因消滅後24小時內報備查。

 

Q2: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否包括分公司的勞工人數?
 

答:

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的企業,如果實施彈性措施,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至於所謂「30人」人數的計算,是以同一雇主僱用的勞工人數計算,包括分公司的僱用人數在內。

 

Q3:企業如果有成立分公司,應向總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答:

30人以上的企業實施彈性措施,應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企業如果成立有分公司,不論是全公司一體實施或僅有分公司實施,也是由總公司向所在地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備查。

為便於企業完備備查程序,本部已建置「線上備查系統(網址:https://labcond.mol.gov.tw)」,提供企業使用。

 

Q4:30人以上的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等彈性措施,如果未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是否會被處罰?


答:

30人以上企業採行變更加班時數、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之彈性措施時,應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查。若未報備查,地方主管機關得依違反各該規定(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第34條第3項、第36條5項規定)處罰,並得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






文/ 新聞中心

參考資料/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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