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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函文】加班時數上限「每三個月」如何認定

【最新函文】加班時數上限「每三個月」如何認定-人資

這個函文,是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於今年107年3月15日發函給各主管機關的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問擬答彙編,裡面有的第15個QA,有關加班工時若經過工會/勞資會議同意,超過30人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實施一個月加班上限54小時,「每三個月」加班上限138小時。

勞動部進一步發函解釋「每三個月」問題。簡言之,勞動部的見解,有關連續三個月,是循環不間斷,因此,即使要跳著使用,也必須間隔3個月的倍數。

 

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問擬答彙編

其中的Q15, 若是彈性三個月可否間斷的問題

Q15:彈性調整措施可能情形為何?
A15:(一)全年實施且區間連續(1~3月,4~6月,7~9月,10~12月)。
(二)全年僅部分月份實施且區間連續(5~7月,8~10月)

(三)全年僅部分月份實施但區間不連續(2~4月,8~10月)

第三點,如果部分月份實施,原本的QA舉例,是2~4月、10~12月
但是後來修正為 2~4月、8~10月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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