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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延長工時工作者,勞工得否拒絕配合加班

               【簡文成專欄】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於延長工時工作者,勞工得否拒絕配合加班-天災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即本條項係規定雇主得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情事,直接命令勞工延時工作,另於事後通知工會或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無須取得勞工之同意,且延長之工作時數法未明定上限,然雇主應於勞工延長工時工作終止後給與12小時之休息時間;前述雇主因特定事由使勞工延長工時之規定與雇主依同法第32條第1項使勞工延長工時之規定迴然不同,兩者間之差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年五月二日勞動二字第一○○○○七○一○二號函有詳細之說明與分析:「二、復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雇主有欲使勞工延長工作者,除經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同意外,仍應徵得個別勞工之同意,始得為之;其延長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惟免併備特定事由。至同條第3項所稱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延時工作者,係允雇主得因前開特定情事,逕命勞工延時工作,事後通知工會或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已足,毋待勞工之同意;所延長之工作時間法未明定上限,惟應於事後補以適當之休息。上開二態樣雖均屬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時工作,惟所涉規範之要件、程序、時間上限、個別勞工允否拒為遵依,甚或工資給付標準之法目的性迥異。例如或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事,雇主非不可依該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徵求勞工同意出勤,嗣依同法第24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給付延時工資;惟如係依同法第32條第3項規定逕命勞工出勤,自應依同法第24條第3款規定給付延時工資。」


2.論者有謂,當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逕命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勞工不得拒絕加班,惟同法第42條已明文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申言之,勞工如能舉證確有「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並提供有關證明文件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理由辦理請假者,雇主即不得強制其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並有下列函釋可參: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一月十一日臺(七十七)勞動二字第一一二三五號函
事業單位因季節關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雇主應經工會或勞工同意。至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同條第三項規定,雇主雖得逕行延長工作時間,但依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臺(八十一)勞動二字第三八九七四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經工會或勞工同意」之疑義,前經本會臺七十九勞動二字第一二九七三號函釋在案,工會如同意,但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延長工時者,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雇主仍不得強制其工作。


3.因此,嚴謹的說法應該是原則上,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使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勞工不得拒絕。但勞工確有同法第42條所定「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配合加班,並提出有關證明文件親自依規定程序向雇主辦理請假者,雇主即不得強制勞工工作,雇主如違反同法第42條規定強制勞工延長工時者,依同法第77條規定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4.末者,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依規定請假者,延長工時請假時間之工資發給,依勞工所請假別給薪規定辦理。遇有前述情形,雇主亦得解除勞工於延長工時出勤之義務。






本文由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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