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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工資   資遣與退休

一、資遣預告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辦理:

1、勞工接到資遣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謀職假),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2日之工作時間。

2、謀職假之每日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 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

二、部分工時勞工如有工作年資未滿3個月需自行離職之情形,雇主不得要求其預告期間長於勞動基 準法之最低標準。

三、資遣費與退休金,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計給:

1、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工作年資之退休金、資遣費計算,依據該法第2條、第17條、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計給,其計算方式與全時勞工並無不同。

2、部分工時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退休金,雇主應依該條例第6條及第14條規定,按月為勞工提繳退休金。資遣費計算應依該條例第12條規定計給。

3、部分工時勞工轉換為全時勞工或全時勞工轉換為部分工時勞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資遣 費及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計給,其平均工資按工時比例計算。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工資   職業災害補償

部分工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予以補償,不因其為部分工時勞工而有不同。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工資   工作規則

勞動基準法第70 條規定,凡僱用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訂立工作規則;如有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工作規則中應依相關法令訂定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之條款。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工資   職工福利

凡受僱於公、民營工廠、礦廠或平時僱用職工在 50 人以上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每月自薪津扣0.5%職工福利金,並享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之福利事項。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工資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

一、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工廠、公司及行號等之部分工時勞工,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規定由雇主辦理加保。至於僱用勞工未滿5人及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事業單位之部分工時勞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 得自願加保。惟雇主如已為所屬勞工申報加保者, 其僱用之部分工時勞工,亦應辦理加保。

二、依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 下,受僱之本國籍勞工、外籍配偶、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配偶,除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不得加保之情事外,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就業保險,無 僱用人數規模之限制。故雇主僱用部分工時勞工並符合上開加保規定者,應為其辦理參加就業保險。

三、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規定應由雇主依其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規定襄實申報。如其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依現行分級表備註欄規定,其月投保薪資分為新臺幣11,100 元、12, 540 元、13, 500 元、15,840 元、16, 500元、 17, 280 元、17, 880 元、19,047元、20,008 元及21,009 元等級(該分級表如有修正時,依修正後規定辦理)。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修正規定-工資   安全衛生

一、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其工作場所之安全衛生 設施標準,應與全時勞工相同,並提供必要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勞工健康保護措施,不應有所差異。

二 、事業單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時,應事前考量其健康, 予以適當分配工作,並針對其工作時間、危害特性, 加強其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供其個人安全衛生防護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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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517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來源/ 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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