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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尚宏專欄】給員工的汽油補助費,可以改當成工資計算薪水嗎?

 

                【蔡尚宏專欄】給員工的汽油補助費,可以改當成工資計算薪水嗎?-人資


#工資
#勞基法
勞基法所稱的工資,指的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委會85年2月10日台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
工資的判斷重點,應在勞基法第2條第3款前段所敘「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交通補助
#憑據核銷
公司為了體恤並補助員工交通上的支出,可能規定有相關的交通補助,例如規定車輛保養補助費須取據發票或收據於一定額度內核銷,汽油補助費及通行費則須依上下班及公司事務之使用按實報銷。

則車輛保養及交通油資補助係對主管職員工因上下班及公司事務使用車輛之費用償還及差旅費補助性質,不是工作所獲取之報酬。



#簡化標準
#定期定額
若公司簡化補助辦法,將車輛保養及油資補助改為定期定額給付,是否將因辦法的修改,而使得原非工資性質的補助,變成勞基法所稱的工資呢?



#台灣高等法院106勞上易74號
法院認為,交通補助辦法變更前後,如果給付性質、請領對象、用途皆相同,而將原本須取據核銷之交通補助基準,改為定額定期給付補助基準所取代,乃為簡化作業流程,減輕財務、出納、會計等作業工作負荷量,以達節省費用成本所致,不因簡化作業及定期、定額核給,而變更其原為費用償還及差旅費、交際費等之補助性質,非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



#結論
因此,如果雇主的給付是基於恩惠性或勉勵性所為,縱然屬於經常性給與,不具勞務對價性,即與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規定之工資定義不合,不得認屬工資。





本文已獲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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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回應

請問這樣是否就可不必把汽車津貼/交通補助/手機補助,列入勞健保內投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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