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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徵人廣告優先錄用不認識賴神的求職者是否違法?

    【陳業鑫專欄】徵人廣告優先錄用不認識賴神的求職者是否違法?-招募
     ▲ 該餐廳的徵人廣告 (圖片翻攝自《臉書》社團「爆廢公社」)



可能要罰30萬至150萬元!


「行政院長賴清德日前表示,根據主計處統計資料,國人 5 月份平均薪資近 4.8 萬,並指這個數據是讓勞工在談薪水時,可以有依據跟資方要求「你給的薪水太低了」,言論引發熱議。近日有網友分享一張餐廳的徵人啟事,一旁竟特別附註「不認識賴清德的優先錄用」,讓網友們哭笑不得。


網友在臉書《爆廢公社》 po 出一張照片,只見餐廳的門口貼著徵人啟事,紅紙上寫著「誠徵工作夥伴、內廚阿姨、外送人員,內洽」,一旁卻貼著另張白紙附註「不認識賴清德的優先錄用」,讓原 po 感嘆「這個年頭徵人條件,學歷經歷已經不重要了。」


徵人廣告載明:「優先錄用不認識賴清德的」,並不違法。

但此則徵人廣告還是有違法之虞,可裁罰30萬至150萬元。

我國勞動法制對徵人廣告之規範,主要是「禁止歧視」。

而禁止對求職者歧視的法律規定,分別有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


先來說說「歧視」是什麼意思?就是「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


目前我國法禁止雇主在徵人時對求職者基於為下列因素予以歧視:
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


因此,本新聞中之徵人廣告載明:「優先錄用不認識賴清德的」,與上述要素均無關聯,應不構成就業歧視之違法。有的徵才廣告限定某些血型、星座或生肖的求職者才能應徵,因為不在前述法律禁止之列,目前也不違法。


不過,新聞圖片中徵人廣告紅紙寫著「誠徵工作夥伴、內廚阿姨、外送人員,內洽」。其中「內廚阿姨」字樣,已經涉及對求職者以性別作差別待遇,若雇主無法舉證限定女性應徵廚房工作有正當理由,就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規定,優先適用特別法即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所以刊登徵人廣告請小心,最好請專家檢視有無就業歧視或性別歧視,以免被處以高額罰鍰




附錄本案適用法律條文


【陳業鑫專欄】徵人廣告優先錄用不認識賴神的求職者是否違法?-招募 就業服務法 第5條第1項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陳業鑫專欄】徵人廣告優先錄用不認識賴神的求職者是否違法?-招募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陳業鑫專欄】徵人廣告優先錄用不認識賴神的求職者是否違法?-招募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1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於釋明差別待遇之事實後,雇主應就差別待遇之非性別、性傾向因素,或該受僱者或求職者所從事工作之特定性別因素,負舉證責任。



【陳業鑫專欄】徵人廣告優先錄用不認識賴神的求職者是否違法?-招募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8條-1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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