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6300
置頂

【陳業鑫專欄】婚假請假Q&A

           【陳業鑫專欄】婚假請假Q&A-內政部


結婚是人生大事。就像錢鍾書著名小說中的名言:「圍在城裡的人想逃出來,城外的人想衝進去。」,對婚姻也罷,職業也罷,人生的願望大都如此。


無論如何,真的想結婚了,總要請婚假來好好籌辦。


大家都知道,勞工結婚者,有8日的婚假。


不過請婚假有以下問題:




Q1.有沒有請假期限?


A1:除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外,一般應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自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規定修正結婚採「登記」制度,結婚自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即生效力。


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自104年10月7日起,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


舉例說明,勞工如於104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105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10月7日前請畢。




Q2.勞工於到職前結婚,可否於到職後向雇主請婚假?


A2:除雇主同意者外,應不得申請婚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10.11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釋)



Q3.離婚後再婚之勞工,得否請婚假?


A3:當然可以。
(內政部75.12.26(75)台內勞字第 467204 號)




Q4.喪偶之勞工再婚者,可否請婚假?


A4:比照前開函釋內容,亦得請婚假。



Q5.婚假可否分次請假?


A5:原定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但依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意旨,及勞動部說明,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影響勞工結婚禮俗儀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之彈性安排;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



Q6.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結婚,可否請婚假?


A6:安胎休養跟結婚沒有法律強制規定順序。因此女性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改請婚假。(勞動部104.11.13勞動條 4字第 1040131548 號函)



Q7.勞工婚假期間適逢點閱召集,點召期間是否可改請公假?


A7:依內政部76.1.15(76)台內勞字第470133號函:「勞工婚假期間適逢點閱召集是否補假,暨勞工參加教育部軍訓教官甄試,是否得請公假或路程假,可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個人以為上開函釋有違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勞工依法令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依實際需要定之。」明文規定,如援引前述勞動部104.11.13勞動條 4字第 1040131548 號函釋意旨,勞工婚假期間適逢點閱召集應可改請公假。




Q8.勞工婚假期間,如遇例假、休息日、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等國定假日,是否應扣除?


A8:勞工事假、婚假、喪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內政部74.4.27(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函釋)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