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人資翻白眼:已經請特休,碰到天災停班,可以取消特休嗎?
因為,天災停班並不是假,所以若是公司要求員工出勤,沒額外多給加班費,並不違法,因為那天本來就是正常工時。當然,若是公司要求員工出勤,員工因有危險考量而不出勤,雇主不能不利對待該員工。
同理,若員工沒出勤,沒有提供勞務,雇主不給當日薪資也不違法,只是不能扣全勤。
當然,其實就我們所知,是有許多雇主,碰到颱風或豪雨停班的日子,是願意善待員工的,有出勤的多加給額外工資,沒出勤的也不扣薪。
但也因此,這些不扣薪的企業,就衍生出了上述的相關問題。其實,舉個例子,如果宣布停班是例假日,本來就沒有出勤義務,那麼能夠補假一天嗎?當然是沒有。
所以,若是員工已請好特休,特休假在法律上,是一種形成權,也就是只要一行使,不需要相對人同意,就發生效力。因此,一旦已經排定了特休假,該日就對該員工而言,就已經無出勤義務,而有一日工資了。因此,假期已經指定之後,發生的天災停班,其實跟這位員工沒關係。
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七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臺(78)勞動二字第二四九七三號函
勞工婚假期間如遇颱風停止工作之日,應計入婚假期間。
上述函釋也支持這樣的看法,因此,如果公司不同意撤銷,是沒有問題的。當然,除非事先雙方有先約定,員工若事前已請好假,遇上天災停班不得撤銷,或是可以撤銷,這樣爭議會比較小。
再試舉一個狀況,若是天災停班,公司是沒有給薪的狀況,員工還會主張要取消特休假嗎?
所以,反而是公司善待員工,所導致的不平衡,但反而形成管理上的困難。
那麼人資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人資沒有通融的權限,人資必須要維護規則,建議可以透過工作規則,讓全公司上下遵循,若有衡情放寬,應有公司一定授權。
工作規則關於此部分規範,可以列舉相關狀況,例如:
1. 可否更改假別,或甚麼狀況下可以改。
2. 可否銷假,例如宣布停班前可以銷假,宣布後不行。或是一律都不行、一律都可以等等。
3. 出差或假期外出,但因天災無交通工具返回工作的處理方式。
4. 相關變更的核決權限層級等等。
其實,有不少企業都希望能夠善待員工,但是,員工有百百款,若是沒有一定的標準,反而會導致管理上的困難,這需要制度去維護。
關於天災停班的觀念,也可參閱底下幾篇文章: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