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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函釋】勞動檢查法之「工會」定義?
勞動部 107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勞職授字第1070204351號
主旨:有關「勞動檢查法」及「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所稱「工會」之定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動檢查法之立法意旨及本部歷年對於勞動檢查法第22條與該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工會」之函釋、有關研商會議結論,上開規定所稱之「工會」,應指「企業工會」,仍請貴單位於執行勞動檢查時依上開說明辦理,以符該法意旨及前後解釋之一致性。
二、倘各地方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勞動檢查業務,對於涉及專業技術或產(職)業性質較為特殊,認有邀請專業人士協助時,可依勞動檢查法第23條專家陪同鑑定規定辦理,其中陪鑑專家學者之資格即包括勞工團體等成員。
爰貴單位可自較為熟悉各該行業運作之產(職)業工會中邀請合適人員以專家身分參與勞動檢查。
勞資小老師補充:
工會可分成企業工會、職業工會、產業工會三種,早年有一派認為企業工會屬內,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屬外,因此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不可以插手企業與勞工的爭議。
但這說法已被日前被法院給駁回,像是華航認為桃園機師職業工會無權干涉罷工,而向法院提起的申訴已經遭到打臉,說明職業工會是有權力向企業主張勞工權益的。
可是現行的勞基法及相關法令,都認為參與陪檢及同意勞資會議者僅有企業工會。實務上企業工會因為屬特定企業員工組成,容易遭收買或打壓,而使勞工權益一直無法充分保障。
先進國家如美日,能跟企業平起平坐的都是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為讓勞權能得到保障,確保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的法定權限勢在必行。
文/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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