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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函釋】勞動檢查法之「工會」定義?

勞動部 107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勞職授字第1070204351號

 

主旨:有關「勞動檢查法」及「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所稱「工會」之定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勞動檢查法之立法意旨及本部歷年對於勞動檢查法第22條與該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稱「工會」之函釋、有關研商會議結論,上開規定所稱之「工會」,應指「企業工會」,仍請貴單位於執行勞動檢查時依上開說明辦理,以符該法意旨及前後解釋之一致性。

 

二、倘各地方主管機關及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勞動檢查業務,對於涉及專業技術或產(職)業性質較為特殊,認有邀請專業人士協助時,可依勞動檢查法第23條專家陪同鑑定規定辦理,其中陪鑑專家學者之資格即包括勞工團體等成員。

爰貴單位可自較為熟悉各該行業運作之產(職)業工會中邀請合適人員以專家身分參與勞動檢查。

【勞動部新函釋】勞動檢查法之「工會」定義?-工會

【勞動部新函釋】勞動檢查法之「工會」定義?-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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